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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國家藥監(jiān)局組織起草了《化妝品網絡經營監(jiān)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指出,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入駐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提交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6個月核驗更新一次?;瘖y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征求意見稿提出,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產品風險情況,定期組織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開展日常經營行為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檢查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經營的化妝品是否存在未經注冊或者未備案、冒用他人化妝品注冊證號或者備案編號等情況;
(二)檢查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經營活動主頁面展示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是否與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一致;
(三)檢查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經營活動主頁面展示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yī)療作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等法律法規(guī)禁止標注的內容。
征求意見稿明確,若涉嫌違法經營的行為存在以下情形,屬于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信息,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自發(fā)現之日起10日內將相關線索轉送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省級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一)因使用入網經營的化妝品導致人體全身性損害、危及生命或者造成死亡的;
(二)有證據表明入網經營的化妝品中可能使用禁止用于化妝品生產的原料或者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三)入網經營的化妝品因質量安全問題引發(fā)輿情廣泛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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